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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3/2022-004814
  • 2022-06-10 17:09:00
  • 遜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遜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遜政辦規〔2022〕2號
  • 現行有效

遜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遜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日期:2022-06-10 17:0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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遜政辦規〔2022〕2號

遜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遜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政府十八屆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將《遜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遜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8日

 遜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意見》《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辦法》《黑龍江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參照《遜克縣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集體統一經營和家庭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下,土地等生產資料歸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具有公有制性質的農村社區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要在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發揮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功能。

第四條 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財務預決算管理,執行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編制包含下列內容:

(一)年度內各項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

(二)年度內各項支出。主要包括:人員薪酬、經營支出、管理費用、福利支出、農田基本建設支出、資產購建支出、其他支出。

(三)年度借還款和投資。

(四)年度收益分配。上繳國家的各項稅費、計提公積公益金、計提福利費、成員分紅、外來投資分利。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算編制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理事會負責,參照上一年的財務決算報告和當年的生產經營計劃,堅持“統籌兼顧、量入而出、增收節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預算草案。

(二)草案編制完畢后,征求支委會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三)完善后的草案,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監事會簽章后,向全體成員公開,報鄉鎮政府經管部門備案。

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方案,應在本年度12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日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季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監事會定期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督糾正。

預算內的各項開支原則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況需要突破的,按規定程序追加預算。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終根據當年財務收支預算具體執行情況,編制當年的財務決算報告。決算報告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監事會簽章后,向全體成員公開,報鄉鎮政府經管部門備案。

本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決算列入財務公開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要工程項目實施,實行單項預決算,必須報鄉鎮政府經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規范財務審批手續,實行分級限額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票據均由理事長、監事長共同負責審批。聘請職業經理的,在理事會授權額度范圍內的支出票據可以由職業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內支出審批權限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共同審批;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由村黨支部書記、理事長和監事長共同審批;5000元以上至5萬元(含5萬元)的,由支委會、理事會、監事會共同研究決定通過后,由支部書記、理事長和監事長共同審批;5萬元以上的,要經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研究決定通過后,由支部書記、理事長和監事長共同審批,并報鄉鎮政府經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超預算或預算外開支,應從嚴從緊控制。金額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參照預算內程序審批;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理事會應事先說明原因,審批程序與預算內相同,并報鄉鎮政府經管部門備案。

為防火、防汛、救災、疫情等突發性應急工作發生的支出可先行支付,后補審批手續,審批手續原則上在事發一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初要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專項討論本年度集體臨時用工分類日工資上限標準,并形成決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臨時雇工可以使用工票,工票要注明用工項目名稱、務工村民姓名、用工開始時間、用工結束時間、日工資標準(不得突破年初制訂上限標準)、用工金額合計,并由工作監督驗收人員、村書記、理事長、監事長在工票上簽字,作為支領臨時用工工資的憑證。用工費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臨時用工完工后,當月報賬,最遲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報賬,嚴禁跨年度報賬。報賬時不能實際給付工資的,作掛賬處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

出差人員應在公務結束后一個月內,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憑據報銷差旅費。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到本級鄉鎮政府開會或學習的,原則上應根據距離所在村屯遠近發生費用報銷交通費,報銷標準按每輛車每公里1.50元計算。鄉鎮政府所在地村屯人員,一律不報銷交通費。

出差人員到本縣內出差的,原則上應乘坐公共汽車,車票實報實銷,自行開車交通費按公共汽車費用報銷。

出差人員到本縣以外出差的,城市間乘坐交通工具標準:火車為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交通費按標準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實行包干使用,工作人員到哈爾濱市區和外省市出差補助標準,每人每天80元;到遜克縣以外省內其他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50元,凡乘坐公務車輛用于出差期間市內交通的,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出差人員乘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憑據報銷。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城市間交通工具。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到縣內出差的,住宿費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工作人員到哈爾濱市區和外省市出差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300元,到遜克縣以外省內其他地區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標準限額以內憑據報銷,出差人員到家庭所在地出差的一律不報銷住宿費。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到本級鄉鎮政府開會或學習,每人每天補助30元;到本縣內出差的,每人每天補助50元;到本縣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補助100元。出差人員到家庭所在地出差的一律不享受伙食補助費。凡由接待單位安排免費就餐的,出差人員不得再次報銷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嚴禁超出規定標準訂閱報刊,嚴禁超標準發放報酬補貼。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業務發生,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外來憑證必須有經手人簽名、監事會審核蓋章、審批人審批。嚴格控制自制憑證的使用范圍,自制憑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注明款項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由經辦人、審核人和審批人簽章確認,方為合規有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受理不真實、不合法、內容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未經審批的票據,會計不得入賬;跨年度的支出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四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禁止多頭開戶,不得出租或者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在空白支票上預蓋銀行預留印鑒。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實行錢賬分管,支票和財務印章分管。嚴格執行有關現金管理規定。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的,必須由借款人填寫借款憑證,經財務審批人批準,辦理手續方可取款,并在公務結束后一個月內報賬或者清還,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小額開支原則上先由個人墊付,經審批后報銷。

禁止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作為國有資金管理,且不得存入個人賬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集體資產。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現金最高限額應控制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超過限額應及時存入銀行。單筆現金支付最高額度不得超過1000元(含1000元),支出和往來收付款項原則上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者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應當列為固定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應當建立臺賬,實行分類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計入當年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在管理和使用渠道不變的前提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設明細科目獨立核算。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列交易事項,應納入農村產權交易平臺:

(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

(二)農戶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交易;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股權、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

(四)農村生產設施、林權交易;

(五)農村集體項目招標采購(工程建設類、物資類及服務類);

(六)生產資料及物資供應、農產品銷售服務;

(七)金融保險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合同)鑒證、交易結算、交易檔案管理、交易業務培訓與指導。

鄉鎮交易服務組織負責受理農村產權交易項目、材料申報與審核、交易信息錄入與上傳、組織交易活動和交易業務培訓指導等。

村級交易服務點負責收集、整理、提交(上傳)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及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省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中心業務受理標準為農村集體資產單筆交易額在20萬元以上;以集體資金為主的招標采購項目單筆資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耕地200畝以上;林地、水面、草原、“四荒”等100畝以上。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堅持“效益決定分配”原則。要按照章程規定,對當年的凈收入進行收益分配,嚴禁舉債分配。根據章程規定,可以提取不超過本年度收益百分之二十五的公積公益金,用于發展集體經濟、轉增股本、彌補虧損和公益事業建設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由支委會、理事會提出,報鄉鎮政府經管部門審核后,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方可執行。并接受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不得將征地補償費集體留存部分和非經營性收益分給成員。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每年12月31日為清查時點,對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結果需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通過;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向全體成員及時公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報廢、資產盤虧和壞賬損失處理,應當經鄉鎮政府經管部門核準,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禁止為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和出借資金。出借資金按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及時予以追回,不能及時追回的,應追究出借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發包期最長不得超過法定承包期和本屆理事會剩余任期。集體資產出租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四荒地”出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資料指定專人保管檔案,不得外借,特殊情況外借需經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履行借閱手續,嚴禁涂劃、拆封和損毀檔案資料。檔案保管人員離任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做好檔案移交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村級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其中,資產權屬證明、資產交易資料、重要合同、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電算化數據、年度財務報表、年度財務決算表、審計報告、財會檔案銷毀清冊、成員身份確認檔案、研究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形成的會議記錄及其影像資料等應當永久保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當開列檔案銷毀清單,經成員代表大會議討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監督銷毀。

第五章 財務人員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單獨設置財務人員,會計1名,出納員1名。財務人員的選用實行聘任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推薦,鄉鎮政府審核,經縣農業農村部門(農村經濟服務機構)組織培訓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聘任上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必須接受鄉鎮政府、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監事長與財務人員之間有直系血親關系或近親屬關系的,應遵循回避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獨立核算的會計主體,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聘用不受村民委員會委員條件的約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可以兼任村黨組織和村委會職務。

第三十六條財務人員調動工作、變動崗位或因故離職的,必須按照規定處理善后事宜,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移交清冊。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時,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主管和鄉鎮政府經管部門人員負責監交。

第三十七條村黨組織和村委會干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兼職的,原則上兼職不兼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薪酬,按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公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一律由鄉鎮政府經管部門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列事項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原則上由理事長審批公章使用,黨支部書記沒有兼任理事長的必須由黨支部書記、理事長兩人簽署意見后,印章保管人方可蓋公章:

(一)各種責任狀、年、季、月(臨時)報表;

(二)各種請示、申請、報告、匯報;

(三)上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及村外企業和個人須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的各種文書、報表、證明材料等。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凡涉及落戶、貸款、資產、資源、重大工程項目發包、擔保等重大問題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時,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后,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有權阻止或拒絕蓋公章。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由會計負責保管。使用印章時,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更換印章保管人時,填寫印章交接登記表。印章使用登記簿和印章交接登記表要歸檔管理。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攜帶公章外出;不準將公章隨意托人代管、代蓋;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公章。公章被攜帶外出或隨意托人代管期間出現問題由公章保管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保管人不得借機吃、拿、卡、要,私自用印,造成集體損失和不良后果的,印章保管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政府經管部門有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通過賬前審計和賬后審計兩個層面進行,賬前審計由鄉鎮政府經管部門審計人員對原始憑證入賬前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監督,在每次賬務處理前進行;賬后審計由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經管部門專業人員對賬務處理后的經濟責任審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任職期和離任時,必須接受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政府經管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過程中有關人員必須無條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及時公布審計結果,接受成員監督,對審計出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享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參與制定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項的監管;審查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及財務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承包合同的簽訂與兌現情況;管理人員執行財務制度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情況。有權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質疑,要求當事人做出解釋,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問題。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要按“四議兩公開”(四議即支委會提議、理事會監事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兩公開即決議結果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工作程序執行。同時要做好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備查。村級重大財務事項主要包括:集體土地征用、征收、出租;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5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項目投資、舉債;使用集體資產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擔保;主要項目的承包辦法及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七天。常規事項,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成員利益的以及成員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應隨時公開。財務公開可利用會議、廣播、公示欄、微信群等多種形式,確保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財務公開信息由理事長、監事長和會計簽字確認后,經監事會審核蓋章方可公開。公開后,對成員提出的疑問和意見要及時解釋和答復,發現公開內容有差錯的,應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相關資料必須存檔,以便備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h級原有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責任編輯:政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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